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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潘红燕与巢湖市烔炀镇人民政府、吴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燕,巢湖市烔炀镇人民政府,吴忠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38号原告:潘红燕,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巢湖市烔炀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吴子能,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海,男,194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供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士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