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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曹燕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889号原告王某甲,1979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光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乙,2004年6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某甲,1979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光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燕,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曹燕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