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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老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宫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宫某,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青年街51号楼1-61号。被告:梁某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老爷庙镇果木树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子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