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利杰与康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杰,康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11号原告胡利杰。被告康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杰与被告康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利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山燕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慧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