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兴淑与陈世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淑,陈世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301号原告周兴淑,女,1972年2月6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海,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欣,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世杰,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周兴淑与被告陈世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兴淑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淑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原告周兴淑已预交298.5元),减半收取为298.5元,由原告周兴淑负担。审判员 廖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