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恒保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力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力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恒保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力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杨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恒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李超华。委托代理人:林莉娴、汤佳杰,均系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力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力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经营地在广州市南沙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及上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岳溪村岳溪大道一横路4号。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