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加蓉与道孚县正和坤石英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加蓉,道孚县正和坤石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56号原告高加蓉,女,汉族,1958年8月27日出生。被告道孚县正和坤石英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道孚县八美镇。公司法人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加蓉诉被告道孚县正和坤石英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加蓉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加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白树华审 判 员 巴 姆人民陪审员 何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的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