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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林玉素与陈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素,陈娴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365号原告:林玉素。被告:陈娴颖。原告林玉素为与被告陈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群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玉素起诉称:2014年11月5日,被告陈娴颖以家里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林玉素曾向温岭市公安局报案,认为被告陈娴颖诈骗其18300元。温岭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5月19日对原告林玉素被诈骗案作出立案侦查决定书,本案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玉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