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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70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龚某某,女,居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慧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