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道友与韩小宝、淮南金满汉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道友,淮南金满汉大酒店,韩小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371号原告:陈道友,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金满汉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士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小宝,男,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友诉被告淮南金满汉大酒店、韩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道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依法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陈道友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