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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道友与韩小宝、淮南金满汉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道友,淮南金满汉大酒店,韩小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371号原告:陈道友,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金满汉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士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小宝,男,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友诉被告淮南金满汉大酒店、韩小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道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依法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陈道友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