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如生与许从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生,许从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39号原告:张如生,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曹士平,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从宝,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如生诉被告许从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如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