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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93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琨芃,广西鹏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其信,广西鹏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这是原告陈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江恩国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军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