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93号原告刘某甲,灵活就业者。被告刘某乙,灵活就业者。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宋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董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