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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与王耀辉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王耀辉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66号原告: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伟跃。委托代理人:郑贤。被告:王耀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耀辉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在本院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并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童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余滨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