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保字第29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任崇敏与南雁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29118号申请人任崇敏,女,1941年6月2日出生,满族,住xxx。身份证件号:。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雁敏,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满族,住xxx。身份证件号:。申请人任崇敏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雁敏在xxx账户内存款70万元。申请人任崇敏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崇敏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仁继昌名下位于xxx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南雁敏在xxx账户内存款七十万元。申请人任崇敏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