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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英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奀仔与吴小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奀仔,吴小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英法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吴奀仔,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335。被告吴小华,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未到庭)。原告吴奀仔诉被告吴小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丽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奀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奀仔诉称,原告祖居英德市X村小组(现称),1974年搬至离旧居约30米的自留山脚建房,1992年7月15日领有由英德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面积97.7平方米,四至详见该证。约1996年,全村村民集体搬迁到黎溪新镇集居,各自原来宅基地与房前屋后种竹、木的自留地归村民各自经营使用(下称承包地)。2009年原告根据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征得村小组、村民同意,将房前屋后部分承包地与新屋宅基地的经营权转包流转给集体组织外的村民使用,面积约2亩。2014年又将该地块使用经营权转包流转给集体组织外的村民(陆奕谓)使用,四周用水泥砖砌是围墙,从来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过异议,以上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证明原告的承包地(含原宅基地)权属属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原告所有。2015年4月12日被告目无国法,在毫无权属依据的情况(被告原黎溪镇铁溪村委龙尾村人,继祠原告满叔吴祖曹做儿子,吴祖曹于1953年服役,转业后全家落户海南定居,2000年至2005年期间病故),借口说原告的原宅基地是其有份的祖宗地为由,将原告承包地(含宅基地)的围墙毁坏,已构成侵权事实,经当地派出所处理无果。原告不得不根据200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恢复其损毁原告承包地(含宅基地)的围墙或折价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吴奀仔为证实其主张于开庭前提供的证据有原告住宅地土地使用权。2、土地租赁合同一份。3、被告毁坏围墙照片(上述证据原件经核对,除围墙照片外原件退回原告)。被告吴小华没有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奀仔是英德市X村小组村民,被告吴小华是过继给原告满叔吴祖曹做儿子,现居住在英德市。2014年12月6日,原告吴奀仔、吴建忠(甲方)与陆奕渭、陆世亮(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原告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和山林权属证明,将“围土口新屋,内含建设用地、林地等种类,面积约2亩,东至果园,南至黎恒公路,西至村道,北至屋边”出租给乙方陆奕渭,从2015年1月1日至2044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了租金,并且还约定由原告方协助乙方建设租赁地的围墙等等。2015年4月12日被告吴小华去到英德市X村小组,将陆奕渭租赁地的围墙拆除了一段距离的约二、三个砖位(见照片)。原告诉讼后,本院通过EMS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的材料邮寄给被告吴小华,吴小华妻子莫春花签收了上述材料,吴小华没有到庭应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和山林权证将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及周边土地租赁给陆奕渭,并在该土地上建起围墙,该围墙遭到被告吴小华拆除了部分,被告吴小华至本案庭审结束前,仍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诉讼的围墙所占用的土地归其所有,现原告诉请其租赁给他人的围墙遭到吴小华的损坏,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吴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小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拆除的围墙恢复原状。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少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