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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伍发仲与重庆莱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发仲,重庆莱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0900号原告伍发仲,男,1960年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周湘,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莱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21515-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207号1号厂房。法���代表人钱斌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昱,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发仲诉被告重庆莱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亚工业设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雷元亮、人民陪审员张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发仲的委托代理人周湘,被告莱亚工业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发仲诉称:原告于2011年5月15日进入被告公司,在制造部油漆工岗位上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工资为3585元,工资以打卡形式发放,在劳动关系存续���间,被告公司即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原告进行带薪年休假,此外被告还存在拖欠工资报酬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告的以上违法行为,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后原告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该委超期未予立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547.5元;2、被告赔偿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969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297元;被告莱亚工业设备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入职时间无异议,原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被告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应当通过社保行政部门解决。原告并未向公司申请年���假并要求正常工作获取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不成立,且2012年、2013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被告认可没有安排年休假,没有发放年休假工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伍发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伍发仲证据及莱亚工业设备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1、银行交易明细,拟证明伍发仲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莱亚工业设备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伍发仲的工资标准计算过高。2、伍发仲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EMS快递单、全程跟踪单,拟证明伍发仲因莱亚工业设备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休年休假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莱亚工业设备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没有收到该通知书,且通知书��能证明伍发仲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3、仲裁委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拟证明该案经过了诉讼前置程序。莱亚工业设备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同时能够证明伍发仲申请仲裁的时间。莱亚工业设备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莱亚工业设备公司证据及伍发仲的质证意见如下:1、伍发仲2014年7月份的工资发放单。拟证明公司通过现金形式发放了伍发仲2014年7月份的工资。伍发仲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工资属于计件,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2、2014年7月份工资发放明细,拟证明伍发仲工资计件发放,公司按计件工资标准发放了工资,明细与工资发放单的金额相对应,伍发仲主张的金额错误。伍发仲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系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对计件工资的数额有异议,认为应当以伍发仲核实的为准。3、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工资发放表,拟证明伍发仲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伍发仲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该明细表上并没有伍发仲的签字确认,不认可上面的项目,认为应当以伍发仲主张的应发工资为准。4、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银行代发工资的文件,拟证明伍发仲代发工资情况与工资表上的实发工资一致。伍发仲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实发工资与伍发仲的打卡记录是一致的,对证据3中应发工资栏予以认可,现同意按该应发工资平均后作为伍发仲请求的计算标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综合分析认证如下:伍发仲举示的��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莱亚工业设备公司举示的证据1、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莱亚工业设备公司举示的证据2、3,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但伍发仲认可证据3中的应发工资栏,故对应发工资栏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1年5月15日,伍发仲进入莱亚工业设备公司工作,2014年7月14日,伍发仲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莱亚工业设备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邮寄回单上的收件人为莱亚工业设备公司,地址为该公司的住所地,内件品名为“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伍发仲举示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显示伍发仲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安排年休假工资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邮件跟踪详情单显示莱亚工业设备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已收到该告知书。伍发仲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应发工资平均为3887元/月。伍发仲曾在本案中起诉要求2014年6月26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工资报酬3297元,后其当庭撤回了该项请求,本院当庭予以准许。莱亚工业设备公司未为伍发仲安排年休假,也未发放年休假工资。2014年7月21日,伍发仲向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莱亚工业设备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547.5元;2、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损失3969元;3、2012年度至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297元;4、2014年6月26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工资报酬3297元。该委于2014年7月29日出具《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证明该案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本院认为:2014年7月14日,伍发仲向莱亚工业设备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邮寄回单上的收件人为莱亚工业设备公司,地址为该公司的住所地,邮件跟踪单显示2014年7月15日莱亚工业设备公司就已经收到了该告知书,莱亚工业设备公司称其未收到该告知书,本院不予采信。莱亚工业设备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经为伍发仲办理了社会保险,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莱亚工业设备公司未为伍发仲办理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伍发仲有权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伍发仲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中也明确了伍发仲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在2014年7月15日莱亚工业设备公司收到告知书时解除。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七条之规定,莱亚工业设备公司还应当伍发仲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莱亚工业设备公司应当支付伍发仲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604.5元(3887元/月*3.5个月),伍发仲仅要求12547.5元,本院予以支持。莱亚工业设备公司未为伍发仲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其失业,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参照《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莱亚工业设备公司应当赔偿伍发仲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莱亚工业设备公司应当支付伍发仲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969元(735元/月*9个月*120%*50%)。伍发仲2011年5月15日入职,2014年7月15日离职,莱亚工业设备公司未为伍发仲安排年休假,也未发放年休假工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伍发仲在2012年应享受年休假3天,2013年应当享受年休假5天,2014年度应当享受年休假工资2天,莱亚工业设备公司应当支付伍发仲2012年-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574元(3887元/月÷21.75天/月*10天*200%),伍发仲仅要求3297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莱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伍发仲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547.5元。二、被告重庆莱亚工业设备���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伍发仲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969元。三、被告重庆莱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伍发仲2012年-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2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雷元亮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