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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刘风岭与肖延峰、从梅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岭,肖延峰,从梅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58号原告刘风岭,男,汉族,1960年3月1日生,现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肖延峰,男,回族,1977年9月5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从梅珍,女,回族,1979年11月2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共计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