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宗金勇与周全、柳建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金勇,周全,柳建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宗金勇,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周全,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被告柳建华,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正国,总经理。原告宗金勇诉被告周全、柳建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宗金勇于2015年4月16日变更诉讼请求,由120000元变更为30000元。原告宗金勇于2015年5月28日以因原告宗金勇治疗尚未终结需进行二次治疗为由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金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金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宗金勇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武杰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