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建男与汤翠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汤翠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31-1号原告:钱建男。委托代理人:林芹、郑伟平,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翠弟。委托代理人:姜文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男与被告汤翠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男于2015年5月26日以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钱建男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34元,减半收取3167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诉讼费53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徐金平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