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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建男与汤翠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汤翠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31-1号原告:钱建男。委托代理人:林芹、郑伟平,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翠弟。委托代理人:姜文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男与被告汤翠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男于2015年5月26日以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钱建男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34元,减半收取3167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诉讼费53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徐金平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