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柳强其他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齐立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柳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柳强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诉人柳强的开除公职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惩戒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