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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02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吴芳、徐建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0243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58号.负责人孙西群,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胜,该行业务发展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蔡锋,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吴芳,江苏省盐城市华强化纤机械有限公司文秘。被执行人徐建权,盐城市亭湖区东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总经理,因涉嫌犯罪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吴芳、徐建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所欠债务较多,已查封财产被公安和法院多起案件查封,暂时不便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024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