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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徐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鲁国冰,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汤冬芹,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辛晖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国冰、被告委托代理人汤冬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8日(中秋节)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9月30日,原告购买四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镯,共价值21000元)并交付给被告。2014年10月1日双方订婚。订婚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见面礼礼金28800元,被告给付原告礼金4200元。双方举行婚礼前,原告向被告交付彩礼现金60000元。年月日,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日,原告给付被告上下轿礼22000元、压轿钱800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不归,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11600元及四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镯,价值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原、被告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及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无异议。订婚时,被告确实收到原告交付的四金,且对四金的价款不持异议,但订婚时被告只收到见面礼礼金26000元,且被告给付原告见面礼金4800元。举行结婚仪式时,收到原告彩礼60000元、上下轿礼22000元,但未收取原告压轿钱8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0月1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礼金28800元,被告给付原告见面礼金4200元。原告购买四金(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只、金耳环一对、金手镯一只,共价值21000元)并交付被告。年月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原告给付被告结婚礼金60000元、上轿礼22000元。双方共同生活至2015年春节,后因矛盾,被告离家。现双方因返还彩礼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受原告给付的礼金及财物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给付的礼金及财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向被告交付订婚见面礼28800元,被告辩称见面礼为26000元,原告申请媒人鲍俊英出庭作证,证明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礼金为28800元,且媒人与被告系亲戚关系,故对该证人所陈述的上述相关内容的真实性本庭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在举行婚礼当日向被告给付压轿钱800元,被告否认,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压轿钱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结合双方实际消费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彩礼款的数额为70000元;对于原告给付的“四金”等财物,被告应原物返还,如返还不能,按双方确认的现金价值21000元折价赔偿。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甲返还彩礼70000元;二、被告徐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甲返还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只、金耳环一对、金手镯一只,如原物不能返还,则按四金的现金价值21000元折价赔偿;三、驳回原告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被告徐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52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辛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媛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