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谭洛民不服洛南县人民政府为谭虎娃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洛民,洛南县人民政府,洛南县国土资源局,谭虎娃,谭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中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谭洛民,男,汉族,1957年6月24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谭龙,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居民,系原告之子。被告洛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璩泽涛,代县长。被告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第三人谭虎娃,男,汉族,1938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第三人谭玲玲,女,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居民,系谭虎娃之女。原告谭洛民因请求撤销被告洛南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谭虎娃颁发的洛集建(98)字第00181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27日,原告谭洛民以第三人谭虎娃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洛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洛民负担。审 判 长 周世安审 判 员 李军宏助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