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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5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秀云与毕秀云、高云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秀云,高云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591-2号原告: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西四路16号。法定代表人:成晶志,总经理。被告:毕秀云。被告:高云强,桓台县果里镇付村2组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毕秀云、高云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元,诉讼保全费870元,共计1741元,由原告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国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