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5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秀云与毕秀云、高云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秀云,高云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591-2号原告: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西四路16号。法定代表人:成晶志,总经理。被告:毕秀云。被告:高云强,桓台县果里镇付村2组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毕秀云、高云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元,诉讼保全费870元,共计1741元,由原告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国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