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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326号梁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23岁。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ERB***号牌小汽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与德兴路交叉路口时,碰撞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Y39***号小型轿车,导致粤Y39***号小型轿车碰撞到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EQQ***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梁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96.3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詹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车放行条,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10警情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资料、车辆及保险资料、驾驶人信息资料,查获经过,立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及鉴定表,赔偿协议书,照片,视频资料,公安机关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较大危险性,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能够协商处理好事故赔偿问题,本院酌情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