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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典金光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典金光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5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典金光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二、冻结期限12个月。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扣押、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扣押、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彬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欧阳世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