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清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93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9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田金洲,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5月25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芬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人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