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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93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9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田金洲,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5月25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芬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人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