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一×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一×。2000年2月15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2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第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一×自2015年1月24日在塘沽京达明居4栋XXX室内摆设游戏机三组共计二十二台从事赌博活动。2015年2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游戏机三组共计二十二台,赌资人民币400元现金。经天津市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认定中心认定,该三组共计二十二台游戏机均具备赌博功能。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一×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一×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庭审另查明,2015年2月4日,被告人王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杭州道派出所出具),证人李××、肖××、王二×、白××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说明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涉案赌博游戏机三组二十二台(黑红花片一组8台、金蟾捕鱼一组8台、鱼乐无穷一组6台)及赌资人民币4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洪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惠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