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830号原告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夫,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34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717元。代理审判员 赵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