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与包含花、张龙年、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包含花,张龙年,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负责人李智,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包含花。被执行人张龙年。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该担保中心主任。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含花、张龙年、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4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包含花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武威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张龙年��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执行人包含花、张龙年、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包含花偿还借款本金19945元,尚欠本金60055元及利息6594.03元(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5月27日)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包含花、张龙年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执行了本案本金欠额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执行费91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0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迪审判员 段先年审判员 马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