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古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古某,女,1991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张某,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古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