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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袁��某。被告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晓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