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甲诉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804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肖某甲,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肖某乙,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肖某甲以欲与被告肖某乙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