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桐乡市濮院富泰毛纱经营部与王晓东、钱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濮院富泰毛纱经营部,王晓东,钱小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桐乡市濮院富泰毛纱经营部,经营地址桐乡市濮院羊毛纱市场407号。经营者:姚建清。被告:王晓东。被告:钱小萍。原告桐乡市濮院富泰毛纱经营部诉被告王晓东、钱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分期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濮院富泰毛纱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桐乡市濮院富泰毛纱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员邹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