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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程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22号原告: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吕传峰,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曾用名:赵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学会,山亭桑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程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程某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邵明磊审 判 员  范祥法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