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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薛建勋与张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立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薛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某的现住址以及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退出本院(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39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卫东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