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辖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和源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75号。法定代表人陈文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8号B1栋6层601室。法定代表人张银涛,该公司经理。原审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雨商初字第42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公司的大股东为南京铁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属于铁道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本案系一般的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新和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75号,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新和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修海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