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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卢景平与张贵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胡振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刘龙,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万福、任月红,均系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振宗,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建,男,住济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胡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雷雷,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陈咏鸿,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雷雷,身份同上。原告刘龙与被告胡振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槐荫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2014年7月2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龙的法定代理人潘文燕、委托代理人任月红及王万福,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人保槐荫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雷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振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4年7月30日,因在同一事故中遭受损害并提起诉讼的卢运泽申请对伤残等级、护理时间等进行鉴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4月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龙的委托代理人任月红、王万福,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人保槐荫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雷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振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5日15时,被告胡振宗驾驶鲁ANC5**号小型越野车在S103线店子路口与原告乘坐的由卢运泽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卢运泽及原告刘龙受伤。2013年5月30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振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胡振宗所驾驶的车辆在人保槐荫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6867.87元、护理费48288元、残疾赔偿金124361.6元、交通费4718元、营养费99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食宿费5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鉴定费2500元、后续治疗费5万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振宗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胡振宗(缺席)未答辩。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人保槐荫支公司共同辩称:人保济南分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与胡振宗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食宿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人保槐荫支公司是人保济南分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1、2013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胡振宗驾驶其所有的鲁ANC5**号小型越野车沿S1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店子路口处向西左转弯时,适遇卢运泽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原告刘龙)沿S103线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卢运泽及原告刘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于2013年5月30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振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卢运泽、刘龙在事故中无责任。2、2003年9月,原告在济南市博文小学就读,2009年在济南市博文中学就读。被告胡振宗所驾驶的鲁ANC5**号小型越野车在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报销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事故发生后,刘龙被济南市急救中心送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进行治疗,支付急救费260元。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5月28日,原告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脑外伤、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脑挫伤,支付住院费用35940.44元。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2月21日,原告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支付门诊医疗费9802元。2013年9月9日、9月10日,原告在北京天坛医院支付门诊医疗费649.43元。2013年10月15日,原告在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门诊医疗费216元。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46867.87元。4、2013年10月29日,原告委托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营养期限、伤后护理人数及期限进行鉴定。2013年11月20日,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意见,结论为:刘龙脑脊液漏构成十级伤残、面部瘢痕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3-5万元;伤后营养期限6个月;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1个月;后续手术时需1人护理3周。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人保槐荫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护理人数无异议,但主张后续治疗费中包括修复瘢痕的费用,如对面部瘢痕的伤残进行了赔偿,则后续治疗费不再赔偿。5、原告受伤后,被告胡振宗赔偿原告1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单据、病历、鉴定意见书、证明、劳动合同,被告提供的代抄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胡振宗驾车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胡振宗所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同时起诉胡振宗和人保济南分公司的情况下,应当由人保济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济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据保险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胡振宗予以赔偿。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医疗费票据及病历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46867.87元。2、护理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父亲刘大民、母亲潘文燕进行护理,出院后由刘大民护理。刘大民系济南恒山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潘文燕系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工作人员。2013年12月5日,济南恒山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刘大民每月工资及津贴15000元,2013年4月26日至同年8月26日因护理刘龙未上班,公司不予核发上述期间的工资及各项津贴。2013年11月28日,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潘文燕系其公司签约保险营销员,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佣金收入34300元,因护理刘龙,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今未上班,公司未核发上述期间的佣金及各项津贴。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潘文燕的月收入分别为4434.20元、8586.27元、3453.57元、7365.38元、5374.25元、9168.57元,上述收入包含首年佣金、续年佣金、月度发展津贴、直辖组奖金、月度业绩奖金、增员顾问奖金。原告按刘大民每月收入15000元、潘文燕每月收入5716.7元主张护理费。2013年11月29日,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区分局大明湖中心税务所出具的涉税证明审批表证明,潘文燕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4月30日缴纳个人所得税4082.05元。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人保槐荫支公司主张原告护理人员的收入可参照山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每日77.44元计算。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护理人员收入相应减损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主张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1个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护理原告期间实际收入的减损,故在计算护理费时可参照山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即每日77.44元计算。本院确认原告的护理费为7434.24元(77.44元/人/天×33天×2人+77.44元/人/天×30天×1人)。关于原告后续手术时的护理费,因尚未发生,本案不予一并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权利。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每日30元计算。本院确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90元(30元/天×33天)。4、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4718元,其中包括2013年9月8日、9月11日到北京就诊时的高铁车票1137元。本院认为,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原告受伤后的就医情况、就诊地点等,本院确认原告的交通费为2000元。5、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9905元,提供了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店铺的发票。被告对票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确定原告伤后营养期限为6个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原告的营养费为5400元(30元/天×180天)。6、残疾赔偿金。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style='cousor:pointer'﹥虽然在山东省梁山县,但原告自2003年9月起即在济南市博文小学就读,随后于2009年升入济南市博文中学就读,已在济南居住生活多年,原告的住所地应认定为城镇,故应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以山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的标准28264元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认定原告残疾赔偿金为124361.6元(28264元/年×22%×20年)。7、食宿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去外地就医期间的食宿费557元。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食宿费票据中,有两张为2013年9月11日的在北京七天古城管理有限公司住宿的发票,金额共计454元,该费用的支出与原告2013年9月9日至11日期间往返北京就医的情况相吻合,系合理支出,本院确认住宿费为454元。但原告就医期间的伙食费,应由原告自负。8、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人保槐荫支公司同意赔偿2000元。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告之损伤构成两处残疾,且有一处在面部,给原告身体、精神均造成了严重伤害,本院确认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9、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250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10、后续治疗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载明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约3-5万元,该费用不明确、不具体,本案不予一并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刘龙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总额为53257.87元(46867.87元+990元+5400元),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总额为144249.84元(7434.24元+2000元+124361.6元+454元+10000元)。另外,本院认定在同一事故中受伤的卢运泽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总额为47818.25元(47038.25元+780元)、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总额为13706.24元(11306.24元+400元+2000元)。在本次事故中,造成损害的刘龙和卢运泽均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应当按照刘龙和卢运泽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269元(10000元×53257.87元÷(53257.87元+47818.25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龙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463元(110000元×144249.84元÷(144249.84元+13706.24元)),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1775.71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500元,应由被告胡振宗赔偿被告胡振宗已赔偿原告的1万元,应自赔偿总额中扣减,其中的2500元折抵胡振宗的赔偿款,剩余7500元自人保济南分公司的赔偿额中扣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26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龙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463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1775.71元。上述一至三条共计197507.71元,扣减胡振宗已支付的7500元后,余款190007.71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胡振宗赔偿原告刘龙鉴定费2500元。因该费用已赔偿,被告胡振宗不再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3元,原告刘龙负担1223元,被告胡振宗负担4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受丽审 判 员  张茂祥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