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方楚忠与常德市凌云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楚忠,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方楚忠,男。委托代理人方国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德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曾贤燕,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楚忠诉被告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楚忠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楚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5820元,由原告方楚忠交纳。审 判 长 李志平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人民陪审员 龚德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