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明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00号原告任某某,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明某某,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才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