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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明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00号原告任某某,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明某某,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才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