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丽诉李某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丽,李某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李某丽,女,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李某良,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丽诉被告李某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丽负担。审判员 莫家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