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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庆波与丁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波,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张庆波。被告丁亮,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波诉丁亮合作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孝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亚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