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庆波与丁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波,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张庆波。被告丁亮,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波诉丁亮合作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孝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亚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