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建华与西安市碑林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452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华,西安市碑林区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华,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243号西楼3层。法定代表人王保同。本院受理的胡建华与西安市碑林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4)2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支付申请人16826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仲裁委碑劳仲案字(2014)20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