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异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慧玉异议苗俊梅与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俊梅,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异字第00011号案外人:王慧玉,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苗俊梅,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磊,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俊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慧玉于2015年5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慧玉称其与被执行人曹磊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相山区人民法院以(2012)相民一初字第009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淮北市孟山中路室房屋归其所有,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苗俊梅诉曹磊、王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苗俊梅于2014年1月14日向相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4)相民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曹磊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东同仁路西学知公馆房屋产权。案外人王慧玉诉曹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以(2012)相民一初字第009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淮北市孟山中路学知公馆房屋归王慧玉所有,王慧玉提供2013年3月15日、2013年10月25日、2014年7月14日涉案房屋物业费收据,均证明王慧玉已实际入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将淮北市孟山中路学知公馆房屋所有权确认归案外人王慧玉所有。案外人王慧玉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淮北市孟山中路学知公馆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侠审判员 袁 涛审判员 袁长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蕊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