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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尹锋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锋,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锋,男,年月日生,汉族,平邑建筑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孙勇,男,年月日生,汉族,平邑县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锋与被执行人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勇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