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尹锋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锋,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锋,男,年月日生,汉族,平邑建筑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孙勇,男,年月日生,汉族,平邑县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锋与被执行人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勇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