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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农执字第14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姚广仁与孙柏松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广仁,孙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农执字第1403-3号申请执行人:姚广仁,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孙柏松,男,1992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上列当事人因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农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所以申请执行人来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一台牌号为吉A738**号的小型汽车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柏松所有的吉A73**号小型汽车的查封(该车辆的所有人为丛洪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