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94-5、95-5、96-5、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袁友强、黄维、袁友虎、严萍与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友强,黄维,袁友虎,严萍,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94-5、95-5、96-5、97-5号申请执行人袁友强,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黄维,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袁友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严萍,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宜珙执字第94-2、95-2、96-2、9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建华在四川省蜀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现因申请执行人袁友强、黄维、袁友虎、严萍与被执行人李建华达成了股权质押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华在四川省蜀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