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俊玲与被执行人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玲,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889号申请人赵俊玲,女,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尧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赵俊玲与南京华之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华之杰公司欠赵俊玲垫付执行款672010元、执行费用4250元、评估费27000元,合计703260元;二、支付前述自2010年1月1日起欠款偿清之日止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华之杰公司负担。因华之杰公司未能主动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赵俊玲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过程执行中查明,华之杰公司未开设银行存款帐户,且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该公司名下有登记于1998年9月11日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苏A×××××)和2003年12月10日的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苏A×××××),但上述车辆均被我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查封,且车辆下落不明并接近报废期。另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本市溧水区有一“南京外贸中等专业学校溧水新校区”工程项目正在转让的信息,经我院核实,该项目由溧水开发区管委会处置,目前尚有争议。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 行 长 黄 健执 行 员 王铁勋执 行 员 彭鸣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