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晁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晁某,农民。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晁某于2015年0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晁某负担。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巍巍